經鄭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簡稱鄭商所)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,并報告中國證監(jiān)會,鄭商所對《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》《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》中菜粕期貨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,現(xiàn)將修訂案予以發(fā)布,自菜粕期貨2301合約起施行。
對《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》作如下修訂:
一、將第三十二條修訂為:
“菜粕交割標準適用于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(guī)定。
基準交割品: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飼料用菜籽粕》(GB/T 23736-2009)(以下簡稱《菜粕國標》)四級質量指標、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不低于35.0%的菜粕,粗脂肪和賴氨酸指標不作要求。
替代品及升貼水:
(一)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不低于35.0%,34.5%≤粗蛋白質<35.0%,貼水35元/噸;34.0%≤粗蛋白質<34.5%,貼水70元/噸,其他指標符合《菜粕國標》四級質量指標,其中粗脂肪和賴氨酸指標不作要求。
(二)符合基準交割品質量規(guī)定要求的進口菜粕可以替代交割,貼水50元/噸;符合第(一)項替代品質量規(guī)定要求的進口菜粕可以替代交割,再行貼水50元/噸;進口菜粕形狀不作要求,進口原產地見交易所公告。
(三)95型菜粕不允許交割。”
二、將第三十三條修訂為:
“
……
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粕包裝要求規(guī)格統(tǒng)一。
進口菜粕采取廠庫交割方式,儲存和出庫采用散裝方式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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